索引号 | 11332500MB16044477/2025-41313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为什么要出台专家管理办法?
环评制度是源头预防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一项基础性制度,环评文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环评制度效力的发挥,影响项目的落地进度。环评技术评审专家在提升环评质量、服务审批部门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部分专家存在不负责任、技术支撑不够的问题,需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制定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专家从业行为,切实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是进一步提升环评管理效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办法的制定原则是什么?
办法是按照“规范有序、权责明晰、支撑有力”的原则制定,以进一步规范我市环评技术评审专家的从业行为,切实发挥其在环评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三、对入库专家有哪些具体要求?
技术评审专家应同时具备专家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包括熟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技术规范,在本专业或者行业有较深造诣,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或环评工程师证,且从事环评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年龄不超过65周岁,无严重失信行为等。
四、入库专家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技术评审专家享有对环评材料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独立发表意见和获取专家报酬等权利,同时须履行对专家审查意见负责、保守评审信息秘密、主动回避利益关系等义务。
五、技术评审专家的哪些行为会被警告?
技术评审专家若存在参与评审的环评文件出现一般质量问题且评审意见未指出,或收受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给予的评审费、礼品等;参加其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由其报销须个人承担的费用,借评审之名推销产品设备、包揽工程、承接业务等不当行为的,视情节予以警告处理。
六、技术评审专家哪些行为会被移出专家库并予以公告?
技术评审专家若存在参与评审的环评文件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评审意见未指出,或多次袒护刁难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泄漏评审过程中不宜公开信息,不能客观公正开展技术评审等不当行为的,视情节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公告处理,五年内不予受理入库申请。
七、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八、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综合审批处
联系方式:05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