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7679903292/2020-27081 | 文号 | 丽综执〔2020〕90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配套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配套制度》)已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配套制度》制定背景
根据《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2020年5月29日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和标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公安、市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犬只收容留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规定,制定了《丽水市犬类收容留检管理暂行办法》、《丽水市犬类管理大型犬、烈性犬目录》、《丽水市收容犬只领养制度》三项配套制度。
二、《配套制度》制定目的
进一步明确大型犬、烈性犬的标准和种类,细化犬只收容留检的管理规定,明确收容犬只的领养机制,推进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市民文明养犬,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三、《配套制度》制定依据
《目录清单》依据《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制定。
四、《配套制度》内容解读
1.《丽水市犬类收容留检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收容留检场所应具有的资格、资质、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制定了犬只收容留检的种类、流程和认领、领养的流程。
2.《丽水市犬类管理大型犬、烈性犬目录》明确了大型犬、烈性犬的种类、标准。
3.《丽水市收容犬只领养制度》确定了可以领养的收容犬只范围,以及领养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