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044477/2019-07190 | 文号 | 丽环发[2019]36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9-08-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起草背景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丽水市人大制定了《丽水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障《丽水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有效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30号),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责任清单制度。根据责任分工,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制度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建立。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30号)制定。
三、主要内容
诚信评价制度分六章,分别为总则、评价等级与评价信息来源、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公开与共享、信用修复以及附则,共二十三条。
(一)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诚信评价工作。
(二)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和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进行破坏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实施主体。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工作;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工作。
(四)评价等级。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依次表示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一般失信、严重失信。
(五)评价信息来源。评价信息以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机构、饮用水原水供水单位通过饮用水水源巡查获取的评价主体的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信息为基础,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评价主体的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的依据。
(六)评价程序。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期间原则上为上一年度。各县(市、区)在每年2月底前确定评价主体名单,4月底前提出初评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需复核,评价结果确定后公布,并纳入丽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七)结果共享。评价结果纳入丽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八)信用修复。评价结果公布六个月后,C、D级评价主体主动实施有效整改并
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可申请信用修复。经核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予以修复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