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508328/2019-03631 | 文号 | 丽建发〔2019〕215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19-11-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
一方面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建造方式变革,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发展,有利于加快丽水生态示范市建设,实现丽水高质量绿色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发展装配式建筑在丽水还是一个比较新的建造方式,很多企业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市县的一些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对装配式建筑存在不同程度的理解,加上各部门之间对于自己要干什么,工作分工有不同的争议,所以为了加强市县各相关部门具体工作的落地,以及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很有必要出台这么一个操作细则,尤其是在具体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让市县各个部门都明确职责,明白我市装配式建筑在基本建设程序各主要环节的工作流程和要求;让企业在实施具体工程项目的时候,通过这个文就可以具体了解到怎么开展装配式建筑包括每一个环节有什么要求,应该做什么,具体找哪一个部门等,这对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这项工作在市县包括具体项目的层面的落地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
5、《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1165-2019。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实施细则》总共分为9章23条,包括总则、土地出让,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招投标管理,预制构件的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工程监管,工程验收等9个方面,这9个方面的工作主要涉及的部门是发改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要解决的问题
制定《实施细则》主要的目就是通过实施细则促进具体项目能够落地实施。该细则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实,从项目土地出让或土地划拨的源头开始,到具体项目的实施及最终项目建成落实包括项目方案设计开始,一直到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对整个过程每一个相应的主要环节我们都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要求,同时附有三个附件配合延伸到具体项目操作,便于部门和企业能掌握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该做什么,应该抓什么,怎么做,做得怎么样,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闭合管理操作体系。这份文件出台后,相信会有利于我们工程项目尤其是装配式建筑进一步在丽水具体落地实施,并且更加好的把控好工程建设的质量。
(三)适用时间和范围
《丽水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自2019年12月1日起,试行期暂定二年,适用范围为在市、县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四)主要内容
1、做好项目源头管控。主要是针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和对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除外),明确住建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和监管边界。社会投资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每年年初就拟出让地块确定后,及时征询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政府性投资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在项目可研审查时应邀请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参加,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是否实行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的意见。这样从项目源头上对装配式建筑作出明确规定,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主动作为,从各个环节进行把关,确保我市的装配式建筑实施。
第二,做好两个“专篇”。实施细则要求建设单位在建筑方案设计审查或初设评审阶段,向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发改部门提交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在工程验收阶段要求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增加装配式建筑验收专篇。其中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主要包括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实施楼栋、预估装配率等专项说明内容;装配式建筑验收专篇要求注明装配式建筑的位置、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装配率以及是否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等内容。这两个专篇是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举措。
第三,严格审查实施方案。为保证装配式建筑项目的顺利实施,指导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在建筑方案设计审查或初设评审阶段,要提交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在此基础上就拟实施装配式建筑编制相应专项方案,同时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的装配率进行预审查评价,并形成该装配式建筑实施计划申报表,连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把关。涉及装配部位、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查机构对装配式建筑修改后实施方案重新审查,审查结论作为图审依据。
第四,推行EPC总承包模式。大家都知道装配式建筑与传统现浇项目有明显不同,装配式项目的组织管理模式原则上鼓励推行EPC总承包模式。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有利于统筹协调设计、预制生产、安装施工,落实一体化建造,充分发挥设计的龙头作用,有利于实现设计、预制、施工等各个环节的最优化,有利于控制项目的成本、进度和质量。总承包单位可以将设计、构件生产、安装施工等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虑,更好地降低项目成本、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同时,还应引入全过程咨询,对项目从策划、方案设计到竣工验收的整个流程提供咨询服务,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工程运营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目前EPC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也是建设部门重点推进的工作。
第五,采用综合评标法。装配式建筑的招投标工作与传统现浇项目有所不同。由于装配式建筑尚处在起步推行阶段,评标时不仅要考虑工程造价,更要对中标单位的综合实力做出评价,所以装配式建筑项目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类似业绩、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业绩、参建人员装配式建筑培训情况等。同时明确可以在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启动招投标程序,以提高项目运作的效率。
第六,做好过程监督。众所周知,现浇和装配式,由于构件的生产方式不同,所以相应的质量监督方式也不一样,所以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要求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应采用驻厂监造或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装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特点,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监督人员应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的监督记录,切实保障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解读机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戴晓望
联系电话:0578-2106396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