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160R/2018-02021 | 文号 | 丽科〔2018〕50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 2018-09-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修订背景
通过推广应用创新券,大力激发了中小微企业创新积极性,切实深化了科技计划管理体系改革,推动了科技行政部门行政职能转变,优化了科技资源配置,促进了产学研深度合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从近三年的实践和前期调研情况来看,也存在着支持范围对象较窄、流程有待优化、兑付周期较长、载体认识不到位、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市科技局在前期调研基础上,充分吸收创新载体、企业和局机关相关处室意见,与市财政局共同对《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丽科〔2016〕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主要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7〕70号)和《公众创业创新服务行动方案》(浙科发条〔2015〕21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扩大使用范围。
一是扩大可以领用创新券的企业范围,新增“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和“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二是扩大可使用创新券的科技服务范围,新增“专利保险,专利纠纷服务”等,增强创新券的普惠性。
(二)提高使用额度。
参考我省创新券管理(浙科发条〔2017〕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创新券方法使用实际,提高了企业每年申领额度,最高达到15万元,比之前增加3万元。
(三)降低兑现比例。
在提高使用额度的基础上,降低了兑现比例,从原有100%,70%,50%的兑现比例,统一调整为50%,增强创新券对企业科技投入的带动作用。
(四)简化审批流程。
取消了额度申请和使用前审批两道人工审批环节,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创新券管理系统实现自动识别自动发放,提高了审批效率。
(五)缩短兑现周期。
由原先的兑现受理期为每年5月和10月,每年兑现2次调整为兑现受理期常年开放,每月兑现一次,做到“见票即兑”。
(六)加强监督管理。
新增了审核不通过不予兑现的条款,增加对使用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科技计划信用信息的条款,增加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的要求。
(七)明确管理方式
新增服务机构创新券收入面额以内不分来源按横向经费进行管理,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按规定抵用的服务费用计入研发经费。
原《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丽科〔2016〕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