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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7-27581 文号 丽政发〔2017〕53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8-16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0—2017—0009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08-16 0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自2009年以来,我市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均已受市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开展了本行政区域的专利行政执法,取得了一定成效,并已具备独立行使专利行政执法权的条件。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加大专利侵权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可行使“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职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政发〔2017〕53号.cebx